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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英。委托代理人刘怡,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元宝商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文胜。上诉人李秀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秀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秀英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英撤回上诉,���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苏美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卫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