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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朝武与孙宏林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朝武,孙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调确字第00089号申请人:李朝武,男,1965年8月5日出生。申请人:孙宏林,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朝武、孙宏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朝武、孙宏林因房屋确权纠纷,于2015年7月31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位于芜湖市天门山西路赤铸山庄××幢×单元×××室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74.53平米,尚未办理产权证)所有权归李朝武所有。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朝武、孙宏林因房屋确权纠纷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朝武、孙宏林于2015年7月31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关于确认位于芜湖市天门山西路赤铸山庄××幢×单元×××室拆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