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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松湾运输有限公司诉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行初字第15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湾运输有限公司。驻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盛,系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驻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汤怀友,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阳,系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交通运输局要求履行发放出租车营运许可证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湾运输有限公司以其所列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江源区松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振江审 判 员  季晓东人民陪审员  代世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一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