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祝少娥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少娥,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秦任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祝少娥,女,汉族,1978年生。被申请执行人渑池县恒飞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军红,经理。被告秦任铎,男,1973年生。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粮食局*楼。法定代表人廉文庆,经理。本院受理祝少娥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侵权一案中,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卢民五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少娥于2015年9月2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卢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