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叶建飞与赵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飞,赵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叶建飞。委托代理人:杨友福。被告:赵加福。原告叶建飞诉被告赵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2月11日开始,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现金交付给被告,并约定利息1.5%,由被告出具一份借条。后被告没有支付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加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叶建飞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2月11日开始,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赵加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藤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