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孔凡华与许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华,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孔凡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许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华与被执行人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元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