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孔凡华与许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华,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孔凡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许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凡华与被执行人许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14)巴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元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