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涛为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绍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景新、王晓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为物业管理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心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陈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志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