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沈超、杨继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沈超,杨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39号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磷肥厂对面)。法定代表人:张青,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彪,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谷雨,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沈超,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申请执行人:杨继英,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沈超、杨继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正在协调为由,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尹家茜审 判 员 孙春孺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