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执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肖和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1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顾芝青,总经理。被执行人肖和平。本院在执行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肖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