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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陕西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某与陕西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充分谅解金瑞公司的经营困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金瑞公司在四个月内退还王某一方购房款等各种费用三十万元,且双方均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果金瑞公司不能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则王某一方申请对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中执字第000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新龙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