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封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蔡某某,女,1968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