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蔡某某,女,1968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建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