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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邵树强与纪执平、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树强,纪执平,胡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63号申请人邵树强被申请人纪执平被申请人胡建华申请人邵树强与被申请人纪执平、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邵树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纪执平所有的面积1500平方米厂房。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申请人所有位于海林市山市镇东街村1层01的房屋三处及位于山市镇东街村1层02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树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纪执平、胡建华所有的面积1500平方米的厂房,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二、查封申请人邵树强所有的84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三、查封申请人邵树强所有的128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四、查封申请人邵树强所有的171.50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五、查封申请人邵树强所有的87.50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