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8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码:被告孔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5日,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孔令花人民陪审员 尤汉勤人民陪审员 瞿学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