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亮、李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灵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亮、李海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灵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亮下落不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李海文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因履行时间较长,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能按约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灵执字第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程灵忠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