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立新与王艳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新,王艳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郭立新,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王艳宇,男,29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