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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郭立新与王艳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新,王艳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郭立新,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王艳宇,男,29岁,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国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