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全、林绸花、徐文真、周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全,林绸花,徐文真,周佳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305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八三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521697-9。法定代表人白进才,系该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柯春梅,女,系该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松河,男,系该社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永全,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林绸花,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徐文真,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周佳鑫,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永全、林绸花、徐文真、周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徐文真、周佳鑫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75元,由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月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杰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