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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文忠贩卖、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67号罪犯李文忠,男,1980年5月2日生,瑶族,文盲,云南省江城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了(2012)江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4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2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文忠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2月11日,罪犯李文忠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李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以(2014)普中刑执字第115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9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67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李文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忠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李文忠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李文忠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文忠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际履行2000元(2014年8月18日刑事裁定书中,已从宽3个月)。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李文忠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特殊表扬1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可以减刑十一个月。罪犯李文忠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