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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裁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2015)州民裁字第50号石菊香诉湘西自治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菊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裁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石菊香,女,苗族,1980年5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吉首市寨阳乡。委托代理人郑时军、瞿继明,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菊香因起诉被告湘西自治州民族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影视公司)、第三人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5)吉民立字第6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州影视公司是原非法集资企业湖南湘西荣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下属子公司,因非法集资,其所属资产被依法查处,并于2009年1月6日由湘西自治州处置吉首市非法集资专案组统一打包通过公开拍卖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湖南民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制度的批复》规定,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理。因此,本案属与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应依法向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机构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石菊香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不服该裁定,上诉称荣昌公司涉及非法集资,不代表州影视公司也涉及非法集资,股东仅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且吉首市人民法院引用的国务院批复不属于“法律法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撤销原裁定,指令吉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州影视公司系非法集��企业荣昌公司的控股公司,其全部资产已通过非法集资处置程序转让给民泰公司,且荣昌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已纳入刑事司法程序追责,故本案属与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请求指令一审法院立案,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俊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