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燕与林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林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467号原告李燕,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林长明,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与被告林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燕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