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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地宏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地宏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8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东侧锦绣大厦裙楼*层第*层。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华,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地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大道与沿湖路交界处雷圳碧榕湾海景花园*栋1-3D。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深圳市地宏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5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深圳市地宏运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缴纳上诉费,本院已作出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11元(已由上诉人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为905.5元,由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多预交的905.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宁审 判 员 何   溯代理审判员 陈 朝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娟(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决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