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963号原告王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袁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