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方某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表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翁才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卢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