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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何某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方某某,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表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愿意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翁才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卢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