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尧,李洪邻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开芬,高吉安,陈尧,李祥明,李洪邻,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2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开芬。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吉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尧。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祥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洪邻。诉讼代表人李洪邻,基本情况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再审申请人李洪邻等5人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洪邻等5人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重庆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渝危改办发〔2009〕06号通知将李洪邻等5人房屋所在片区已审定在危旧房改造拆迁范围内,以及依据该通知而核发的拆许字[2010]16号拆迁许可证将上诉人房屋所在片区列入拆迁范围和其房屋实际已被实施拆迁的情况,说明渝危改办发〔2009〕06号通知已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和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要求撤销本院(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074号行政判决。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市政府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重庆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渝危改办发〔2009〕06号通知,是市政府对重庆市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巴南区人民政府的危旧房改造相关工作所作的工作布署,是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不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对李洪邻等5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对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拆迁许可,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等行政行为。因此,市政府认为重庆市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上述通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无不当。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洪邻等5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洪邻等5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洪邻、陈尧、高吉安、吴开芬、李祥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怡代理审判员 彭四川代理审判员 余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