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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金阿兴与王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阿兴,王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阿兴,男,1969年3月15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瑾,女,汉族,1975年12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陈超,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金阿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阿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昌建,被上诉人王瑾的委托代理人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瑾借给金阿兴100万元的支付方式、地点及借款来源并未查明,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东风审 判 员  刘 东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