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1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1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虹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