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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1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8月18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易虹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