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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克华与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