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克华与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3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永利澳门豆捞餐饮有限公司存款2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