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申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申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红星路130号,组织机构代码75299445-8。法定代表人:卢堆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银,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湛秋,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594-6。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所涉及的被执行人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皆在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该公司在蜀山法院的涉诉案件较多。为便于统一有效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合肥仲裁委员会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合仲字第343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指定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秀群代理审判员 李叶润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