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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郭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张国平。委托代理人袁志祥,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诉被告郭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