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郭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张国平。委托代理人袁志祥,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平诉被告郭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