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刘明兴与刘世超,李世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兴,刘世超,李世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20号原告刘明兴,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世平,男,194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刘明兴。被告刘世超,男,70岁,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李世兰,女,70岁,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刘明兴诉被告刘世超、李世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兴于同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兴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明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明兴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旭代理审判员 申 湛人民陪审员 张本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权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