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辰执恢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进与吴永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吴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086号申请执行人李进。被执行人吴永平。申请执行人李进与被执行人吴永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1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闻 娣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