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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沈锁成与栾新宾、蔡新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锁成,栾新宾,蔡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锁成,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36。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栾新宾,男,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479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新,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747。再审申请人沈锁成因与被申请人栾新宾、蔡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锁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转让协议》第三条约定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就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条件错误。在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付清余款29万元是栾新宾的合同义务,栾新宾没有按时付款,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力。栾新宾也没有按法定程序发出通知行使解除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二审法院于2012年8月6日就该案纠纷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转让协议》已经解除,对于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双方可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行使各自权利。其后,沈锁成根据该判决提起(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921号民事诉讼,就涉案合同解除后有关财产返还、损失赔偿等问题向栾新宾、蔡新提出诉讼���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沈锁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二审法院(2012)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缺乏法律依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沈锁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锁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