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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芳芳诉杜拴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芳,杜拴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306号申请执行人吴芳芳被执行人杜拴虎本院依据(2015)宝渭法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吴芳芳诉杜拴虎离婚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杜拴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芳芳补偿款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2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