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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玲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与任红艳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任红艳,招远市诚宇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玲民初字第14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住址:招远市温泉路126号。负责人王立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桂章,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任红艳,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诚宇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迎宾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与被告任红艳、被告招远市诚宇标准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招远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