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民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芳与被上诉人师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芳,师创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芳,女,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斌,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创军,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俊胜,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芳与被上诉人师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上诉人李芳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李芳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