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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浩东与张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东,张克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18号原告:李浩东,男,1997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张克兰,女,1967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丁志先,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东诉被告张克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东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浩东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