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兴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兴茂,吉昂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杨兴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平,男,汉族。被申请人吉昂昂,男。申请人杨兴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昂昂驾驶及所有的陕AD77**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30000元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兴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吉昂昂驾驶及所有的陕AD77**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罗银环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来卫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