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与姜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姜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632号原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郭志栋,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程,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勇,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姜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姜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龙口市人民政府东莱街道办事处承担。审判员 刘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