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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兵海与杨德昌车辆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海,杨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杨兵海,男,1976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德昌,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海与被告杨德昌车辆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兵海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杨兵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玉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