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兵海与杨德昌车辆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海,杨德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杨兵海,男,1976年5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德昌,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海与被告杨德昌车辆租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兵海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兵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杨兵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瑞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玉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