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与张晓梅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张晓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商初字第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2951840-X。负责人吕云彪,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平,系该行职员。被告张晓梅,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诉被告张晓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金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