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港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奚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