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港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港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沈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奚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