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任光军、任某甲等与汪振林、王保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光军,任某甲,任某乙,汪振林,王保恩,山西省太原市明升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份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任光军,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生。原告任某甲。原告任某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继成、苗振辉,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振林,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淑娟,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保恩,男,汉族,1980年1月5日生。被告山西省太原市明升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法定代理人木鹏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峰,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份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负责人李志雄,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光军、任某甲、任某乙与被告汪振林、王保恩、山西省太原市明升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刘瑞敏人民陪审员 王国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