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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伊杏余与伊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杏余,伊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伊杏余被执行人:伊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000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伊海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伊海军名下有房产(2009-040337)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2009-040337)。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丁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