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向攀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197号罪犯王向攀,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6日作出(2003)珠中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王向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同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向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10日被投入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9月2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10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30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2012年7月14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5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向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向攀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向攀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向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