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文新诉梁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新,梁天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刘文新。被告梁天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新诉被告梁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员 郭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帆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