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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文新诉梁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新,梁天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刘文新。被告梁天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新诉被告梁天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员  郭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帆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