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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瑞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方道克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2647号原告上海瑞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黄玉梅。委托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海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道克。原告上海瑞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方道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瑞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严钧、汤海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道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瑞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称,2014年9月15日,被告方道克为出售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经原告居间被告与买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3,638,000元,另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佣金确认书》,承诺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人民币15,000元。后被告仅支付人民币3,000元。2014年10月18日,被告与买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5年1月27日,被告与买方办理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年2月9日,买方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至此,交易已全部完成,但被告拒不支付剩余佣金。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佣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方道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原、被告及买受人金某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由金某某购买被告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638,000元;同日,被告与买受人金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被告又签订了《佣金确认书》一份,明确成交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成交金额人民币3,638,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10月18日,被告支付了原告佣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月27日,被告与金某某等办理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同年2月9日,金某某等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佣金,遂原告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佣金确认书、房屋买卖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及案外人金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及被告与原告签定的《佣金确认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与案外人金某某已交易完毕,原告的居间行为已完成,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原告佣金,然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佣金,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佣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其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道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瑞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佣金人民币12,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被告方道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树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