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秀琴与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石艳君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琴,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石艳君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2227号原告:赵秀琴,沈阳市司法局调研员(退休),委托代理人:刘荣途,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万永财。被告:石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琴与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石艳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秀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