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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秀琴与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石艳君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琴,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石艳君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2227号原告:赵秀琴,沈阳市司法局调研员(退休),委托代理人:刘荣途,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号。法定代表人:万永财。被告:石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琴与被告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石艳君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秀琴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