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林执字第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志与黄福山买卖合同纠纷第一次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黄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林执字第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乌珠穆沁旗。被执行人:黄福山,男,3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张志与黄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黄福山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福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林立保字第23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福山所有的位于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九连庄村的两台钻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以评估价格拍卖被执行人黄福山所有的位于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九连庄村的两台钻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