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杜同奇与马学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同奇,马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杜同奇,男,1960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学保(又名马保明),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杜同奇申请执行马学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学保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孔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