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145号原告李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已与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