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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4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张明东,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周北社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温婷婷、姚锐,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师某与原审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师某不服此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师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师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金 艳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蕴清 搜索“”